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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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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法院通报生态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严格执法,守护绿色渠首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李葭 通讯员 赵晖 张长海)10月13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召开了“依法保护南水北调中线渠首水源地生态文明建设”新闻发布会。此次发布会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豫法阳光及多家省、市级媒体的关注与直播,淅川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近几年有关生态环境犯罪的典型案例。

  为保护南水北调中线渠首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严厉打击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淅川县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宽严相济。

  2014年以来,淅川县人民法院审判此类案件共33件,审结32件,共有48名罪犯受到处理,22名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滥伐林木被判刑

  2015年2月9日,李某收购了淅川县某村的杨树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组织工人将收购的杨树砍伐并送往木材厂加工。经淅川县林业工作站林业司法所鉴定,李某组织工人砍伐林木共计116棵,被伐林木蓄积1.3亩。淅川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李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7月底,刘某在淅川县多个村子收购树木,并向当地群众声称无需办理采伐许可证可以直接砍伐。受到刘某的蛊惑,当地群众在未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树木砍伐后出售给刘某,刘某得到树木后又以每吨7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14年8月8日,刘某在运输、收购树木时,被淅川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此时,刘某已出售树木25.42吨。淅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非法占地受严惩

  2012年11月份,郭某在未办理林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使用挖掘机开始在淅川县毛堂乡某林地开采矾土矿。经淅川县林业工作站林业司法所鉴定,郭某开矾土矿占用林地15亩。2014年5月27日,郭某主动到淅川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淅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0年,黎某在担任淅川某公司总经理期间,与淅川县毛堂乡某村委会多次签订协议书,共占用103亩林地开采矿石。然而,其中经批准有正规手续的林地面积只有50亩。被占用林地的毁坏程度为100%。2012年,黎某到淅川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淅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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