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改革过渡期内,国家明确的食盐销售经营活动主要有哪些方式?
答:根据工信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明确,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改革过渡期内,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 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
(二)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
(三)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四)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问:在改革过渡期内,国家对食盐企业电子商务管理有哪些明确规定?
答:根据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文件明确,食盐批发企业可能开展食盐电子商务,并参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要求,将营业执照及其他资质证书正本扫描件置于电子商务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并标明销售区域范围。
无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企业无食盐批发许可资质或走出食盐销售区域范围,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⑤2
(曹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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