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刘娟)两名女大学生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后两人不辞而别,被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各赔偿违约金100万元。日前,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这起因“包装网红”引起的合同纠纷案,希望能警醒有着“网红”梦的年轻人。
在校女大学生何某、袁某在自愿的情况下,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网红事业推广发展合同》,某公司为甲方,何某、袁某为乙方,双方共同约定了合作的事项、权利、义务及提前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在违约责任中,合同约定任意一方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立即纠正其根本违约行为并赔偿守约方相应损失,同时若乙方违约,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及甲方为合作所投入的全部成本,且每违约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
入职两个月后,何某、袁某由于个人原因不辞而别,某公司给两人打电话劝两人不要违约,但两人均无动于衷,该公司认为,公司为两人提供的一切策划定位、推广、设计及形象包装等努力付诸东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某公司将何某、袁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处两人各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庭审中,两名被告辩称,本案中的合同绝大多数条款就是规定原告的权利,对被告的权利基本上没有规定,合同的内容明显减轻了对方的责任,应认定为无效。
最后,经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何某、袁某分别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违约金5112元和5333元,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签订的《网红事业推广发展合同》,双方承诺此后再无其他纠纷。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