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代凤)女子撞伤他人无钱赔偿,丈夫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日前,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对张某诉请认定王某交通事故侵权之债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1年7月,女子王某上班途中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张某及乘坐人张某女儿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女子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及其女儿不承担责任。张某及其女儿受伤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先后两次起诉,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及其女儿各项损失共计142422.79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王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张某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虽是王某一人造成,但造成该债务的行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是夫妻家庭获益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及其丈夫李某应共同承担给张某及其女儿造成的损失,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事实系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作为连带责任,是基于婚姻法共同财产制下的一个共同责任,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不属于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单个侵权行为人是不可能成立包括连带责任在内的共同责任的,因此将非行为人的配偶认定为连带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张某诉请认定王某交通事故侵权之债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张某上诉,经审理维持原判。
据承办法官介绍,夫妻一方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和生活所负侵权之债,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因侵权产生的债务,即使该债务系在共同生产经营中所负,而共同生产经营是为家庭谋取利益,但是由于该债务并非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而是违法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规则来认定其性质,而应按照侵权法的规定来认定。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