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焦典范)一男子以购买、使用、售卖假币作为“生财之道”,却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日前,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售、购买假币案,被告人王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24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先后两次从薛某、卜某(已判决)处购买面额20元的人民币假币370张共计7400元。之后再与龚某等一起以使用假币购买小商品找换真钞人民币零钱的方式花掉牟利,或者再转手出售给他人牟利。通过购买、出售假币,王某共获利24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合其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假币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货币发行和管理秩序,而且还严重损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若想不劳而获、以身试法,最终只会走上犯罪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方为正道。同时也要进一步增强辨别假币、识别欺诈的能力,在进行现金交易时,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若不慎收到假币,应及时上缴银行或者公安机关,切不可为蝇头小利违法使用假币,扰乱正常货币流通秩序。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