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曹蕊)3月6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中心获悉,3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大幅提高,我市市区和邓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1890元/月,所有县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1800元/月。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失业保险政策体系,充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该条例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明确,失业保险金标准大幅提高,按照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调整为1890元/月。其中,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三类行政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不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调整为1800元/月。调整后,我市市区和邓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1890元/月,所有县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1800元/月。
市社会保险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当主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业务;剩余领取期限予以保留,可以与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所核算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再次失业时,按照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审核发放。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