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匡正党风、政风、行风,切实保障民生民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活动办协调全市督查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的工作作风和行政效能进行督查。现将近期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S103线新野超限站执法不公、以收代管
S103线新野超限站工作人员在处理超载车辆时,以罚代卸甚至放任不管;对部分运输沙石的车辆实行包月收费,或通过关系减少罚款。2012年4月,市政府纠风办和新野县纪委监察局组成调查组对S103线新野超限站存在的执法不公、以收代管等突出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该站前任站长王某和现任站长翟某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对其余7人进行党政纪处分,其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人,行政记大过1人,行政记过4人。
二、新野县五星镇一初中校长违规发放一补资金和乱收费
2012年6月21日,市政府纠风办与市教育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新野县五星镇一初中校长冯某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查实该校校长冯某违反国家政策,擅自将学生已领取的一补资金全部收回,再按照不同比例对全校学生重新分配,并将重新分配的一补资金打入学生饭卡中强制消费;擅自向学校食堂每年收取总营业额15%的管理费,并将该款项私设“小金库”;擅自向学生收取自印暑假作业费、茶水费、饭卡、加试考试费,加重学生负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让其妻弟杨某承包学校食堂西伙谋取利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冯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
三、市商务局违反国家政策制定规定
2011年5月31日,市商务局与其他5个市直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对<南阳市生猪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的第二条“……凡申请进入市区销售其生猪产品的外埠企业应确定一家经销商,并由该品牌提出申请,经听证并登记备案后,方可在市中心城区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和第七条“准予登记备案的外埠企业产品经销商,应按照核定数量进行销售。”违背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25号令)第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规定。此问题群众多次上访,市商务局迟迟未能有效解决。根据有关规定,市政府纠风办于2012年4月9日责令市商务局按程序下文对《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予以废止。6
201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