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裴建敏 通讯员张中梅 周克)在驾校学车时,未经教练许可便擅自练车,不料将其他学员撞伤。11月27日,邓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驾校内教练车撞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经过调解,学员闫某和某驾校分别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万元、3.5万元。
王某与闫某均在马某开办的驾校学习驾驶技术。2011年4月22日8时许,王某和其他学员在练车场“小车倒桩车库”外边坐着,等候练车,教练黄某在接听电话。此时,闫某未经黄某许可,擅自启动教练车练习倒库移库。在移库过程中,车辆失控,撞向王某,致其左大腿骨干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王某住院手术治疗20天左右,在家治疗两个月,共花费1.3万余元。经鉴定,治疗费还将有8000元左右。为此,王某将闫某和驾驶学校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驾校操练场系封闭场所,发生车辆撞人事故应按非交通事故处理,以健康权纠纷处理为宜。闫某在练车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导致车辆失控撞上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黄某在指导学员开车期间接电话,未能及时制止学员的不当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因其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应由驾校承担责任。最后,经过主审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