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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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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本月起可相互转换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综合消息 从本月起,由人社部、财政部发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解决了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间的制度衔接问题。就参保人关心的相关问题,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哪些人需办衔接?

  《办法》适用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根据这一规定,需要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的人群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衔接手续何时办?

  办理制度衔接时点为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办理需要啥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条件,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不足15年的则可申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缴费年限包括延长缴费的年限,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

  到哪里办理衔接?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权益累计咋计算?

  对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政府补助个人部分)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也就是,个人账户要“二合一”。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办理需多长时间?

  《办法》规定了3个“15个工作日”的时限。即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受理申请并审核符合该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天内发联系函,转出地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天之内要办结转出手续,待遇领取地收到转移资金后15天内要完成核对并告知参保人员。

  重复参保咋处理?

  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对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继续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经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本人不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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