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司法行政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职责,也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作为一项富含民族传统文化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以其成本较低、便捷高效等优势,发挥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一、从健全网络体系上抓好组织建设规范化。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要本着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纠纷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积极学习借鉴在企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经验,在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尝试在消费者协会、大型集贸市场等区域性、行业性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联合调解委员会。要探索推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避免医患矛盾扩大升级。
二、从完善内部管理上抓好制度建设规范化。制度建设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人民调解组织必须建立起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纠纷排查、登记、学习、廉洁、考评、文书档案、回访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运行。加大科技研发力度,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促使登记制度和统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三、从提高人才素质上抓好队伍建设规范化。调解员队伍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决定性因素。要把好调解人员选配关,培养选聘一批具有较高道德水平,掌握相关法律、政策、心理学等知识,工作方法灵活的人民调解员。推广“首席调解员制”、“调解人员等级制”和“持证上岗制”等做法,优化队伍结构,激发工作热情。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经验演讲、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道德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四、从增强工作实效上抓好工作程序规范化。依法调解是民调工作的生命所在。调解纠纷的整个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要特别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规范调解协议书的表述方式,使之与民事合同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力求一致,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衔接创造有利条件。在具体制作上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遵循评判说理原则,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培训和检查评比等方式加强对各调委会的指导,避免调解纠纷违反程序,调解协议书表述不准确、制作要件残缺等问题的发生,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