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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酿事故 双方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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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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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酿事故 双方担责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讯 (记者王淼)桐柏县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借车人刘某和车主铁某各自承担原告曹某事故损失的70%和30%的赔偿责任。

  2014年5月16日,刘某计划参加一喜宴,想到朋友铁某有一辆已脱险但还能开的轿车,便找到铁某提出想借走开一天。铁某知道刘某没有驾驶证,但碍于朋友情面,便答应出借。不料车在行驶中因刘某操作不当,将路边行人曹某撞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因此花去医疗费等费用13364.96元。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驾驶借用铁某的机动车,明知该车已脱险且无证驾驶,因自身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主要责任。铁某明知该车无行驶证,且明知刘某无汽车驾驶证,仍将车借给其驾驶,对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6(线索提供 黄健)

  私扣老板车 判赔损失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西峡县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立即返还原告娄某车辆,并赔偿娄某租车损失费37800元。

  李某是西峡县某公司的员工,由于公司拖欠其工资,李某便于2013年8月10日私扣了老板娄某的车辆。娄某因经商所需,只好租赁一辆车使用,共租赁了半年支付租金54000元。其间,娄某多次向李某索要其车辆,李某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自己购买的轿车是其合法财产,被告私自扣留该车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应停止侵权将车返还给原告。被告私自将原告车辆扣留,给原告工作、生活带来不便,原告为了方便工作租赁他人车辆,其租车损失应由被告负担。但因原告的车辆被扣留后,应及时主张权利而未主张,造成租车损失,故原告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实际,原、被告按37比例承担较为适宜,遂作出上述判决。6

  (线索提供 贾玉仙)

  诈骗外国人 管制两年

  本报讯 (记者王淼)张某在网上开设外文购物网站出售商品,一外国人购买笔记本电脑后,张某不予发货。南召县法院审结了该案,以诈骗罪判处张某管制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南召县人张某开设一家外文网站专门向外国人出售商品。2014年4月8日,澳大利亚人汉斯在该网站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张某在收到汉斯的913澳元货款后,不予发货。经汉斯追问,张某编造理由称货物已由快递公司运出,因欠税被海关扣押,需要追加税收,后汉斯又支付了283澳元“税收”款项,张某收到款项后仍不发货。无奈之下,汉斯选择向中国警方报案,警察将张某抓获。张某诈骗共计1196澳元,折合人民币7000元,后张某退赔汉斯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6(线索提供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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