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11月1日起,《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今后餐饮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对所售食品、服务标价,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这“三费”,长期以来存在于餐饮企业中,已成为消费者“无法拒绝”的潜规则。11月1日正式执行的《办法》,将对最低消费说“不”。在提出企业经营准则的同时,《办法》明确了违反规定应担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消费者可拨打12312举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