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黎
见义勇为广受称道,但是现实中也存在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与无奈,一些见义勇为者不得不通过打官司来弥补损失。政府应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见义勇为行为历来受到群众颂扬,政府部门也设置有相关的奖励举措对该行为加以提倡,因此,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弥补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一些见义勇为者遭受损失后,找不到加害人或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受益人又不愿意进行补偿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不但我市有,外地也有过不少类似案件。人民法院裁判此类案件时,如果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冷漠地驳回见义勇为者的诉请,不仅会使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伤了见义勇为者的心,而且也会伤害群众的感情。
最高法院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将见义勇为者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专门列为一条案由。但在司法实践中,补偿的标准并不统一,造成部分见义勇为者遭受的损失无法弥补。
补偿见义勇为者的损失,首先要考虑让侵权人赔偿,受益人承担补充责任。对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牺牲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首先由加害人承担。无加害人或加害人无力承担的,可以按照工伤、社会保险等规定支付。上述方法都不能解决的,应由见义勇为基金或当地政府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