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河县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莉):你单位于2014年2月12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阿里山路西侧、伏牛路北侧,面积为38529.6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我局现场查勘,发现你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豫(唐河)出让【2014年】第06号〕约定的期限及开发条件进行建设。
2.唐河县龙翔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鹏亮):你单位于2014年2月12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工业路南侧、日月潭路东侧,面积为41057.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我局现场查勘,发现你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113282014B00269)约定的期限及开发条件进行建设。
3.唐河县永翔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国良):你单位于2014年2月12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伏牛路北侧、日月潭路东侧,兴隆路南侧,面积为41071.1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我局现场查勘,发现你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113282014B00257)约定的期限及开发条件进行建设。
以上3宗土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53号)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我局将对该用地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请以上单位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材料,书面报送至唐河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办公室。逾期未能提供上述相关书面材料的,将以我局调查结果作为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依据。
联系电话:68978599
特此公告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