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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耍磕碎门牙 父母赔偿
游乐场内的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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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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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场内的安全事故
以案说法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周勤

孩子在游乐场里玩耍时不慎摔伤,家长觉得游乐场应该为孩子的受伤负责任,要求赔偿;游乐场负责人却认为孩子的监护人责任更大。最终双方因赔偿问题对簿公堂。宛城区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纠纷案件,很有代表性。法官为此提醒,为了孩子的安全考虑,在游乐设备内玩耍时,监护人和经营者都应尽职尽责。

2015年6月1日下午,小梁由其母亲吕某陪同,到林某开办的游乐场玩耍。该场所的游玩区域相对封闭,设施中的绝大部分以松软的材料包裹。小梁和其他儿童玩耍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右腕部发生损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四天,经诊断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后司法鉴定评定小梁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因对赔偿问题产生分歧,小梁将林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小梁的法定代理人认为,林某开设的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伤,给原告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并严重耽误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学习,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各种损失。

被告林某则辩称,自己的游乐场是非常安全的,不会出现意外伤害。原告受伤是由原告与他人打闹所致,应当由其个人和与原告一起玩耍的伙伴承担。游乐场告示中已明确儿童入内玩耍,其监护人应当在场看护,否则造成伤害由其个人负责。原告母亲对此明知却仍带其进入,而原告进入后母亲又离开。在原告与其他三名伙伴打闹过程中,游乐场管理人员多次口头制止原告的打闹行为,均无效果。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林某向原告小梁赔偿各种费用共计5173.85元。驳回小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宛城区法院官庄法庭副庭长叶俊凡介绍,本案中,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到被告为其提供的游乐设施内接受娱乐服务时,被告负有根据游玩设施和儿童身心特点确保参与游玩的儿童免受身体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因此发生身体损害后果,被告负有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应当对原告的身体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提出的原告和共同游玩儿童存在游玩行为不当的抗辩,既无证据予以证明,也与明知儿童活泼好动的行为特征不符,该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抗辩的监护人看护过错,但该游乐场所若由原告监护人一同陪玩,既不符合被告的服务对象要求,也与游玩设施空间与原告监护人跟随孩子时存在的体型不适应情形,故该项抗辩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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