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元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违法违规建设的峰基伟业·御园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处以人民币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宛建监罚先告字【2015】第AA00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宛建监罚听告字【2015】第AA00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11
特此公告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