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P2P法律风险大致分为四类,以下简要介绍这些类型及规避方法。
1.业务模式风险
目前国内P2P业务模式主要有纯借贷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及收益权转让模式。
纯借贷模式: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出借人投标。到期借款人按约定还款方式还款。该模式有以下法律风险:
借贷合同风险,如贷款人未实际提供借款,一方以欺诈等手段签订合同,明知借款人是为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应依法被处以罚款或拘留。不具备从事金融从业资质,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高利贷的风险,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需退还借款人。
网络洗钱的风险,P2P平台一般只负责审核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无法核查投资人的资金来源,为洗钱提供了隐秘、安全、快捷的通道。
债权转让模式: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后,债权人在平台上申请债权转让,并告知债务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承诺回购的债权转让,二是债权转让及回购。该模式涉及以下法律风险:
债权真实性的风险,债权转让方与P2P平台有很强的关联性,无法知晓债权是否真实发生,无法明确真实债权的形成是否先于债权转让行为。
转让效力的风险,一般P2P平台在“债权转让及服务协议”中会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债权重复转让的风险,因为债权转让不需要公示,债权是否重复转让无法判断,需要平台自律。
收益权转让模式:P2P平台作为“债权批发商”把债权和收益权筛选、打包、重组、分割后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并从中收取居间费用。该模式涉及以下法律风险:
收益权未有明确法律定义,其内涵和外延均由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本来界定,缺乏对世效力、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定资产的效力风险,受让人持有该特定资产收益权需要以转让人持续持有该基础权利或资产作为前提条件。如转让人丧失该基础权利或资产,则受让人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将因此而消灭。
不合格投资者的风险,不少平台往往让债权人将收益权质押,然后去向投资人借款,演变成借贷关系,以规避不合格投资者的法律风险。
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明知担保公司没有相关担保资质或能力仍继续合作,则涉嫌欺诈作为善意第三方的投资人,造成担保不合规风险。
P2P平台需要对关联担保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资质审核。
2. 非法集资风险
P2P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是非法集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资金经过P2P平台账户形成“资金池”,引发资金池模式的风险。包括集资诈骗;挪用资金池中的资金为平台自身所用,造成坏账亏空;最常见的期限错配,一旦出现投资者集中提现,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出现提现困难。另一方面,P2P对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审核不够全面。若不合格借款人进入平台恶意卷走投资人资金会造成非法集资的风险。
P2P平台需要按照以下的标准要求自己:一是不要碰钱,二是不能发假标,三是资金流一定要清晰。
3.信息安全风险
P2P平台作为金融服务中的信息中介,掌握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和交易信息。极易引发借贷隐私风险,P2P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应采取数据交换加密、多重密码保护和容灾备份等以保护客户信息安全。网络技术风险,为保障P2P网贷平台正常运作和客户资金、信息安全,P2P网贷平台应加强反入侵技术,一旦遭受攻击后,应当及时在经营地警方报案并请求侦查。
4. 宣传推广风险
应以向借贷双方提供真实的信息,撮合交易为职责,在做信息宣传时,既不能隐瞒事实又不能夸大其词,否则会面临未尽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的风险和夸大宣传的风险。信息披露不足可能造成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平台应对借款人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向投资人客观、真实地披露调查结果。(范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