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张先生的朋友杨某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张先生借款8万元,借期6个月。张先生妻子觉得做生意风险大,让杨某提供担保。杨某让自己的亲戚赵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两年。借款期限届满后,杨某以自己投资失利,没有能力偿还为由拒不偿还张先生的借款。保证人赵某也联系不上。张先生事后了解到,2017年杨某就欠下了大量的借款无力偿还,才向张先生借钱,以填补亏空。张先生的朋友胡某也借给杨某50万元,正准备起诉杨某。张先生准备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朋友胡某。请问:张先生将债权转让给胡某,需通知保证人赵某吗?
对此,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翔、王萌解释:本案涉及主债权转让是否应通知担保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
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与杨某之间系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为主债权。张先生系债权人,杨某系债务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赵某向杨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张先生与赵某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张先生取得担保债权这项从权利。若债权人张先生将借款的主债权转让给胡某并通知债务人杨某,那么债权转让行为对杨某发生法律效力,胡某在取得借款主债权的同时将依法取得担保从债权。因此,本案的债权转让,即使债权人张先生不通知保证人赵某,赵某依然应向债权受让人胡某承担担保责任。4 (李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