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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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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养老服务工作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解析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养老服务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大事。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年4月为《条例》宣传月,现解读《条例》相关情况。

确保养老有场地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住宅项目建设中,依法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于建筑物低层,设置独立的出入口,配备室外活动场地,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条例》禁止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建设用地,没收占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按照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罚款。

鼓励居家社区养老

《条例》指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居家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以及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老年人巡访制度,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对独居、空巢、失能、留守、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定期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将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相结合,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老年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发展农村互助养老。

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机制,促进养老服务、医疗卫生、健康养生融合发展,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养老服务。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优化老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加强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医院转型为老年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建设安宁疗护病区(中心)。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康复、护理床位比例和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床位,为老年人提供医疗照护和人文关怀等服务。

服务收费有标准

《条例》指出,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在老年人入住前,应当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养老机构应当参照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养老机构的相关资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也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

《条例》强调,养老机构不得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预先收取服务费的,金额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服务费。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收取押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服务费。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预付费、押金的余额。

为养老机构划禁区

《条例》指出,有下列9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开展入住评估活动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提交安置方案,或者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后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条例》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年内不得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情节严重的,终生不得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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