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冯云虎 江海洋)为了扩大网络电话卡的销售量,李某、周某等人开车到人员集中的地方,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群发短信,影响周围手机用户正常使用通信。5月6日,内乡县法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3月以来,李某、周某等人,为了扩大其网络手机卡的销售量,驾驶车辆在人员集中的地方,利用携带的“伪基站”笔记本电脑、主机、发射天线、电瓶等,群发短信,致使大量手机用户通信受到影响。经鉴定,该系统通过隐蔽方式使用,获取无线通信信息,且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发射器材,属于“窃听专用器材”。经评估,该“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699694条,造成699694个手机用户通信中断近1小时。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周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系共同犯罪,遂做出上述判决。⑤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