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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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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等。同时,《办法》细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专属职责。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消防工作资金投入,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同时,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规定了更严格的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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