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网|新闻中心|南阳新闻|南阳社区|书记留言板|市长留言板|日报数字报|晚报数字报 |晨报数字报
  第W6版:警法风采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办婚礼未领证 分手应退彩礼
他将自己“刷”进公安局
掀完桌子摔凳子 醉女大闹夜市摊
走进人民防空的历史长河(一)
出差途中捡个包 检察干警寻失主
返回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5月11日 星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办婚礼未领证 分手应退彩礼
律师信箱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案例

陈某与杨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订婚,开始同居生活,陈某给杨某现金若干元,“三金”等。同居期间,每逢过节或者父母生日便送红包。2017年农历一月两人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陈某给杨某礼金若干元,给杨某父母及亲戚现金若干元。按照农村风俗举办旧式婚礼后,杨某在陈某家生活,但双方一直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婚后不久,两人各自外出务工。2017年,陈某与杨某分开生活,经过各方调解,杨某不同意和好,陈某提出彩礼返还。双方就彩礼返还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答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陈博律师: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而给付彩礼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条件无法实现时,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陈某经人介绍与杨某认识,以结婚为目的按照本地风俗习惯送给杨某彩礼,双方建立婚约关系。现陈某与杨某已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导致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杨某依法应将彩礼返还给陈某。但对于陈某主张返还的在双方看亲、订婚、结婚过程中给付杨某除父母以外的亲友礼金,中秋节、端午节、春节,父母的祝寿红包及双方交往中赠送的衣服、皮鞋等礼品,属于馈赠行为,不属于彩礼性质,法院不支持返还。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或缔结婚姻的过程中,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数额或价值的财物。给彩礼的目的是结婚,一旦取消婚约,应当返还彩礼。所以在本案中,为了结婚给对方的礼金应属彩礼,而陈某提到的节日红包及父母的祝寿红包,以及双方交往中赠送的衣服等礼品,不属于彩礼范围。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本案中,陈某与杨某的情况符合第(一)种情形,所以应当返还彩礼。④2

(王 勇 整理)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版权所有 [南阳晚报]
Copyright 2004 -  www.01ny.cn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050174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