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网|新闻中心|南阳新闻|南阳社区|书记留言板|市长留言板|日报数字报|晚报数字报 |晨报数字报
  第W17版:晚报大放送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组织会计考试作弊 7人受审
68岁农民 考驾照“一把过”
返回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5月11日 星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带针孔摄像机进考场偷题 用无线电设备传答案给考生
组织会计考试作弊 7人受审
核心提示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在网上发信息称“保过”全国会计考试,鲁某等7人团伙分工明确,作弊可谓“一条龙”服务。

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5月9日下午,7人在北京市通州法院受审。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打前站”偷题的考生不仅没有报酬,还为此支付了4万元的“作弊费”,不仅破财,还无法“免灾”。

据悉,此案为通州法院审理的首例考试作弊案。

5月9日下午,通州区首例考试作弊案开庭,参与组织会计专业资格考试作弊的七名被告人受审。

网上称“保过” 被警方盯牢

警方发现,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vip保过”的信息出现在网络上,警方迅速介入调查。为将嫌疑人全部抓获,专案组决定在2017年9月9日第一场考试即将结束时,采取不影响考试的方式将嫌疑人和作弊考生依法控制。

专案组部署100余名警力在相关涉案场所及嫌疑人落脚点准备实施抓捕,待时机成熟,警方统一行动,在考试现场及宾馆等地抓获嫌疑人10名,并查获从事作弊活动的考生20名。起获作案用无线发射设备12件、无线接收设备25件及作案用电脑5台、隐形摄像机2台。

检方指控,2015年起,鲁某陆续通过培训机构的招生代理招收有作弊需求的考生,并在会计专业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

2017年9月9日,鲁某指使考生张某(化名,另行处理)佩戴微型摄像头等作弊器材进入考场,将试题进行拍摄后回传至场外,但因试题图像效果不佳,未能实现作弊目的。

检方认为,鲁某等7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

案件揭秘《《《

考生交四万元还帮偷拍考题

鲁某称,2017年9月9日考试当天,他将张某叫到自己住的酒店房间里,把用于拍摄考题的针孔摄像机给他,随后张某前往考试现场。考试开始后,鲁某发现张某给其传回来的都是没用的影像,“当时我就知道没戏了。”

据张某供述,他于2015年起参加此项考试,但一直没有通过。在报名参加2017年的考试后,从网上看到保过信息,便动了歪心思。张某携带摄像器材进入考场拍摄考题,还为此支付了4万元费用,没想到第一场还没考完就被抓了。

发射器藏在自行车车筐里

据了解,考生用的作弊设备有:两台白色的小盒子,一台连接考生脖子上的线圈,一台备用;一个线圈,套在考生脖子上,连接白色小盒子;一个微型耳机,放在考生耳朵里用来收听答案。

鲁某表示,在考试之前准备了几辆自行车,提前放在两个考点里,把发射器放在自行车车筐里,就能作为传输工具了。鲁某说,这样放比较隐蔽,发射器距离考场只有50米。

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当代理

在7人中,张某属于学历较高的,北京人,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他是东城区新紫光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张某表示,2006年他开办了一家培训学校,2015年通过一名学生认识了鲁某和代某,当时这两个人自称是培训公司的人,可以在全国会计专业中级考试中押题,保证考生高通过率。

张某说,2017年5月左右,他将大约20名要在全国会计专业中级考试作弊的考生信息发给代某和鲁某,其中有13人最终确定要在9月9日、10日的考试中作弊。

“我从2015年就开始和代某、鲁某合作,这3年从中获利10多万元。”张某说。

六人当庭认罪 一人不认罪

在庭审中,鲁某等6人均表示认罪,唯有赵某对指控提出异议。他表示自己事先并不知道鲁某等人进行考试作弊,他招来的考生也没有参与鲁某的培训,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实施了犯罪,而他的辩护人则为其做了罪轻辩护。

此外,刘某虽然表示认罪,但是他称因为自己于2017年9月9日被警方抓获,其招收的学生原本将参加9月10日的考试,因此他实际上没有实施犯罪。其辩护人则认为,对刘某的指控属于证据不足。公诉人则表示,刘某的行为符合犯罪未遂。

在法庭上,公诉人建议,对鲁某和代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2年,对其余5人判处6个月至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所有参与考试作弊的考生都已经被取消了考试资格,在近期不得参加考试。

该案未当庭宣判。

相关链接《《《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弊影响个人信用

记者注意到,国家人社部发布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违纪和特别违纪行为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其中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⑥4

据《法制晚报》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版权所有 [南阳晚报]
Copyright 2004 -  www.01ny.cn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050174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