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份下旬,张女士和丈夫孙某参加朋友的生日宴会后,由丈夫孙某载着张女士回到居住的小区,因张女士刚拿到驾照不久,技术尚不熟练,挪动了多次车辆也无法倒车入库,酒醉的丈夫便让张女士下车,自行倒车入库。没想到,在酒精的作用下,孙某判断出错,导致小车尾部撞上停在旁边的另一辆轿车。鉴于双方彼此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受损车主选择了报警。交警对孙某进行呼吸和抽血检测后,以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16mg/100ml为由,对孙某实施了刑事拘留。近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孙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张女士问:丈夫孙某倒车入库不到30米且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元,怎么也会构成犯罪?
解答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阴连军律师:本案孙某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中,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也就意味着此类犯罪的构成具有三个基本要件或本质属性:一是在道路上;二是醉酒;三是驾驶机动车。所以跟驾车目的、车辆行驶距离或损失没有关系。与之对应的,本案孙某的行为已经符合相关要件: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居民小区虽然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但因小区内的道路不仅仅限于本小区车辆和行人通行,来自社会的车辆和行人照样可以通行,这就决定了在此处的醉酒驾驶同样具有侵犯不特定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共危险,决定了小区内的道路同样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公众通行的场所”。
另一方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指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属醉驾。结合本案,孙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16mg/100ml,无疑属于醉驾,已经构成犯罪。④5(王 勇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