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就《条例》相关情况,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如何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基本概念。 答: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认识困惑,《条例》主要从“程度”和“内容”两个角度,对什么是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什么是请示、什么是报告进行定义。
从程度上看,重大事项是与一般事项相对的概念,《条例》把两者的界限放在请示报告与担当负责相统一的背景下厘清,明确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事项必须请示报告,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的大部分事项无须请示报告,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也应当请示报告。 从内容上看,重大事项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等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同时,《条例》明确,请示包括两种情形,即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报告主要是将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向党组织呈报。 问: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要把握好哪些原则要求。 答:《条例》要求,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4条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治导向。强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必须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是坚持权责明晰。强调要把握好授权有限和守土有责的关系,分清楚必须由上级决定、让上级知晓的事项和必须由自己负责、靠自己担当的事项。 三是坚持客观真实。强调务必实事求是,做到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是坚持规范有序。强调要有规必依、照章办事,严格按照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工作。 问:《条例》怎么规范谁向谁请示报告的问题。
答:首先,《条例》明确了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应当遵循的共性要求。一是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二是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其次,《条例》还对几种特殊情形作了规定。 问: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报告有哪些要求。
答:《条例》明确,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①4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