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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钱能不能要回来?
出狱三天又行窃
顺手牵羊偷手机
看见干警还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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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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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上1.8万没了,一查竟是5岁“熊孩子”玩游戏充值了——
这笔钱能不能要回来?
□本报记者 徐 蕾 通讯员 李 涛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资料图片)

网络交易的发达,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也给不少家长带来烦恼,有的孩子会拿大人的手机给网络游戏充值,花费数千元甚至上万元。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能否追回这些钱呢?4月3日,卧龙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对一起网络合同纠纷案结案,经调解,孩子4个月时间花掉的1.8万元,网络游戏经营公司退回家长1万元。

太不省心  熊孩子花巨款玩游戏

生吓一跳,自己手机绑定有银行卡,年仅5岁的儿子拿着手机玩网络游戏并充值,短短4个月时间就花了1.8万余元。 史先生查询得知,儿子玩的那款游戏是上海一网络游戏公司旗下的手

游公司开发的。史先生及律师多次尝试与该网络游戏公司协商解决,但对方坚持不退钱。 2018年11月13日,史先生作为儿子的代理人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民史先生去年查询自己两个银行卡时发现余额有误,经查,从2017年10月到2018年2月四个月的时间里有40笔莫名其妙扣款,扣款方是一网络游戏公司。扣款金额共计1.8万元。钱是如何被扣走的?一查让史先

生吓一跳,自己手机绑定有银行卡,年仅5岁的儿子拿着手机玩网络游戏并充值,短短4个月时间就花了1.8万余元。

史先生查询得知,儿子玩的那款游戏是上海一网络游戏公司旗下的手

游公司开发的。史先生及律师多次尝试与该网络游戏公司协商解决,但对方坚持不退钱。

2018年11月13日,史先生作为儿子的代理人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退与不退  家长公司各执一词

庭审中,史先生认为,儿子实施网络游戏消费的民事行为时还不满6周岁,为未成年人;其次,儿子实施数额高达数万元消费的民事行为,也与其年龄、智力明显不相适应,远远超出了其判断识别能力。对于儿子玩的这款游戏,史先生认为,被告公司游戏设计也存在漏洞,无法有效识别并阻止未成年人利用成年人信息进行与其年龄

智力不相适应的消费,存在严重过错,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公司应将所扣款项全部返还。

被告网络公司则辩称,原告方未能证明涉案充值行为系5岁的原告所为。即使认定涉案充值行为由原告实施,被告也已向原告提供等价的网络服务。如认定充值行为无效,原告也应就被告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补偿。

对于未成年人玩网络游戏造成高额消费这一行为,网络公司认为,孩子监护人也具有明显过错,未采取合理措施防范未成年人接触银行账号、密码等信息,且涉案充值行为持续近半年,充值次数40余次。原告监护人作为银行账号所有人,理应知情,也说明原告监护人对原告的行为缺乏关注,疏于管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网络公司退款1万元

其实“熊孩子”背着家长玩游戏充值或打赏主播造成高额消费的新闻并不少见。许多家长事后在维权时被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孩子玩游戏及充值时家长确实不知情,史先生与这些家长一样听到这样的要求时感到对方故意出难题,他们认为,家长通常是事后发现账户异常才知道孩子玩游戏时消费了这么多钱。就如本案中,史先生的儿子玩的是一款适合成年人的网络游戏,史先生认为,网络游戏公司拥有雄厚技术力量,尚且不能监控账号注册人和充值

行为人到底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监护人作为普通人更不可能拿出证据。

负责此案的法官胡进锋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原告法定代理人主张系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将承担举证不能所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结合本案,作为家长,应给孩子足够的关注,更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手机,以及银行卡、手机的密码,避免因手机被偷拿,或者密码泄露,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作为网络游戏经营方,我国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所以,网络游戏开发公司,也应按规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避免此类纠纷发生。

4月3日,经法庭调解,被告网络游戏公司于4月20日前退还原告人民币1万元。

可得及时保存证据

与游戏的经营者联系,确认游戏账户信息及充值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机构予以公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④5

针对此案,胡进锋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单独实施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单独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如法定代理

人未追认,则其单独实施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因此,当未成年人实施网络充值消费等发生纠纷时,应以未成年人为案件当事人,并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胡进锋说,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特点,决定了该类案件取证时一般比较困难,监护人往往是事后发现。当监护人发现未成年子女存在网络游戏充值后,应当及时对游戏的账户信息、充值记录等予以保存,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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