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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亿,判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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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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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89件,昨天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亿,判25年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付栓

6月11日上午,南阳中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通报南阳两级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审理情况,及近期审理的3起涉黑涉恶犯罪典型案例。截至6月10日,共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89件688人,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14件194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33件287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42件207人,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彰显了法律权威,保护了人民利益。

案例一 村主任刑满释放后再当村主任

1999年至2001年,关某任方城县某村村主任期间,因多次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被方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关某刑满释放后,依托其个人的恶名和社会影响,采取请客吃饭等贿赂手段,再次进入村委班子,当选村委委员和村主任,逐步确立了在村里的强势地位,全面把控村自治组织权力,左右村组事务,形成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参与人员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能迅速组织十几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他们通过把控群众自治组织权力、赌场高利放贷、插手经济纠纷、欺行霸市、强揽生意等手段聚敛钱财,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数罪并罚,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九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关某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南阳中院维持了原判。

案例二 管吃管喝发工资笼络社会闲散人员

2004年至2005年,宁某等人先后因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刑。2007年,宁某刑满释放后,以管吃管喝、给部分人员发工资等形式逐渐笼络了王某、吴某等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宁某等人在唐河县某镇多处非法建房、非法采砂,共获取经济利益290余万元。为了树立恶名、扩大组织影响,宁某等人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10起。他们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和生活秩序。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数罪并罚,判处宁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其他1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宁某等7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阳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案例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亿余元

2011年至2014年,庞某先后在方城县注册成立多家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等业务,并以4600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家医院。同时,庞某指使王某吸收“劳改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为公司索要欠账,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共涉嫌7个罪名,其中非法拘禁10起、寻衅滋事10起、故意伤害1起、非法侵入住宅2起、骗取贷款9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2295人10亿2000万元,严重破坏方城县周边区域的社会、经济、金融秩序。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数罪并罚,判处庞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得假释。其他19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十四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各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南阳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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