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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要管起来,更要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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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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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要管起来,更要管好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又有所抬头,特别是一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更是一次次挑战社会道德底线,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对涉案罪错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并不意味着一味保护、一味从轻。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教育、管束不可或缺,要实行分级、有针对性干预、矫正。”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积极探索临界预防

由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在犯罪后缺乏相应的强制处罚措施,办案机关只能要求其家长予以严加管教,一旦其家庭无管教能力或疏于管教,这些高危未成年人往往会再次犯罪。

2019年2月,最高检下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其中提出,检察机关将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等制度。

在积极探索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工作中,四川省资阳市检察院走在了全国前列。

“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等高危未成年人‘发现难、处置难、管理难’的问题,我们推动构建起信息化预防帮教体系。”四川省资阳市检察院魏航介绍,资阳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通过公安机关的警综平台和检察机关的统一业务系统,建立了由未成年人户籍、家庭成员、涉案情况等详细信息组成的数据库,安排专人定期更新,信息共享。

“对纳入数据库的人员,根据违法犯罪情况和个性特征,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预警等级,开展差异性帮教。对黄色预警的,普通关注;对橙色预警的,重点关注,视情况派专人跟踪帮教;对红色预警的,确定一个职能部门安排1人至2人进行跟踪帮教,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助。”魏航说。

检察建议“激活”收容教养

2019年7月,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一名涉案未成年人启动收容教养程序。

当年4月2日,该院在审查一起盗窃案时发现,同案人王某(作案时不满16周岁)曾多次采用撬锁、砸门等手段实施盗窃,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不执行后,仍不知悔改,又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30起。

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王某的父母早年离异,随父亲生活的王某从小缺乏家庭教养,长期处于无管束状态,已不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继续放任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仪征市检察院经过研究,决定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公安机关启动对王某的收容教养程序。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仪征市公安局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对王某收容教养的申请,经扬州市公安局批准后,王某被依法收容教养,期限一年。

2019年3月,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和涉嫌轻微犯罪未成年人建立专门的教育矫治体系,并对规范入学程序、建立专门教育体系、规范管理制度等提出了意见。记者了解到,在这方面,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已和专门学校合作,进行了积极探索。

破解难题亟待制度支撑

“无论是放在哪里管教,收容教养场所也好,专门学校也好,观护基地也好,确保实现教育效果才是最关键的。”在接受记者采访中,很多检察官表示,落实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罪错未成年人的有效管束,当前还面临着很多困难,最大的问题是制度的缺失。

收容教养在制度层面的“先天不足”,造成执行中遇到梗阻。其中,“无处可送”是实践中面临的最现实问题。目前,有些地方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罪错未成年人送到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收容教养。“但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刑罚执行场所,面向的是已经作出判决的犯罪未成年人,作为收容教养场所只能是权宜之计。”另一方面,虽然中办、国办的《意见》提出把专门学校纳入这项工作中来,但专门学校一般只适用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践中入校程序采取监护人或者原学校申请,教育部门审批的“三自愿”模式,虽然有的地方作了些探索,但是离落实中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落实好收容教养制度,必须做到“严出”。“应当规定学生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基本时限,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经主管机关审批,也可以延长或者缩短。在入校和延长期限前,必须经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确有必要的才决定入校或者延长期限,防止工作随意性。已经转化的应当立即出校。对于进入专门学校的未成年人,要保留其普通学校的学籍。对于转出的,要对其在专门学校学习的情况进行封存,为其回归创造条件。”受访检察官建议。③12

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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