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于欢 文/图
10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赡养类案件典型案例,希望借此弘扬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关心、关怀、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镜头一
八旬老太住院子女不管 法庭判五子女分担相关费用
“当你老了,头发白了,睡意昏沉;当你老了,走不动了,炉火旁打盹”的时候,你想要一个什么样的晚年呢?肯定不会是这位86岁袁老太太的这种生活!
病重住院,五名子女竟不管不问,老人一怒之下将子女告上法庭。这件事,令闻者无不愤慨,袁老太太更是伤心欲绝。
2020年6月,袁老太太因病住院治疗,住院6天花了近8000元后出院。真是应了“久病床前无孝子”的老话,出院后一直卧床休养的老人陷入了困境——五个子女对她的医疗费、赡养费、护工费(保姆费)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万念俱灰,直呼家门不幸的老人一纸诉状将五个亲生儿女告至法院,要求很简单——儿女们共同承担其医疗费、赡养费和护工费。
很快,一审法院审理判决五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老人赡养费300余元,护工费700余元,并共同分担医疗费。
万万没想到,其中三名子女以赡养费过高、护工费未实际发生、老人尚有抚恤金等理由,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1月又将老人告上法庭,要求二审改判。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陈德林法官对此案记忆犹新。
法官认为,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子女有义务对父母进行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顾。这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律赋予每个儿女的责任和义务。
该案中的老人含辛茹苦抚养五个子女长大成人,现年老体弱,五个子女应本着互相包容的态度,化解矛盾,齐心照顾老人,使其安享晚年。
老人无工作收入,每月仅有百元左右的低保费用,显然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一审法院参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酌定袁某某的赡养费,符合实际需要,并不为过。
关于护工费问题,老人年事已高,瘫痪在床,需要人长期陪护,五子女均诉称自己需要工作来获取经济来源,对于赡养老人的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加之老人不愿由子女轮流照顾或者到养老院居住,聘请护工对老人进行护理是保障其生活的必要措施。老人的医疗费用应由五子女共同分担。
关于抚恤金问题,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以是否分得财产为前提,当事人的该上诉理由亦缺乏相应支持,法院不予支持。故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镜头二
继女要求搬离房屋 法庭支持七旬老太继续居住
我们每个人都为人子女,每个人也都将为人父母,我们如何对待自己的父母,将来就可能得到子女什么样的对待。这句话,必须牢记。
74岁的唐河人陈老太太压根没有想到一把年纪了竟被继女告上了法庭,起因就是因为老伴离世后留下的一套房。
记者翻阅卷宗了解到,1998年,时年51岁的陈老太太与孔某登记结婚。2001年,孔某在其女儿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老两口在此居住。10年后,孔某去世,其女儿小孔要求陈老太太搬离。
陈老太太认为自己年事已高,身患重病,之前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生活,继而小孔令其搬离不合情理,违背传统伦理道德;且房屋是老伴经过小孔同意后建造的。
随后,小孔以老太太侵权提起诉讼。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孔的诉讼请求。2021年,小孔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继母陈老太太不予搬离,导致其无法对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处置等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法官说法
见惯了众多人间悲欢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陈德林法官审理后维持原判。
他认为,继女小孔对案涉房产所占用土地取得有不动产权证,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但其允许父亲孔某在该土地上建房,由孔某与陈老太太长期居住生活,当事人之间实际已形成由孔某和陈老太太长期占用案涉房产的合意。虽然其父亲去世,但陈老太太作为妻子以及继母的身份继续在老房子内居住并无不当。
一审时,法庭结合陈老太太的现实生活需要,在其居住生活未得到妥善安置的情况下,对继女小孔要求陈老太太搬离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镜头三
解除收养关系拒绝赡养老人 法庭判决养子须支付赡养费
“儿子啊,帮帮老父亲。”
百善孝为先,父母的养育恩情比天大比海深,并不会因为法律意义上解除关系而被遗忘。34岁的小赵小两口不愿赡养老人的行为不仅得不到法律支持,且遭人唾弃。
查阅卷宗,记者注意到,小赵刚出生后即被养父母老赵夫妇收养,一直到成年。后来由于双方产生矛盾,关系逐步恶化。由于小赵向老赵挥起了拳头,老赵夫妇二人于2020年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小赵之间的收养关系。后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解除收养关系。
年事已高加之心情郁闷,65岁的老赵身患严重疾病,在多家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出身农村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老两口思前顾后向小赵求助,希望养子能赡养,但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老赵夫妇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养子小赵支付医药费4万元、每月赡养费1000余元。此诉求得到法院认可,法院判决小赵支付医疗费并每月支付生活费600余元。
小赵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后,已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李晓峰法官认为,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结合本案中的小赵,虽然协商解除收养关系。但解除收养关系时对于老赵夫妇收养小赵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并未一并处理,现老赵夫妇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他们要求小赵分担医药费及赡养费用,实质上是要求小赵补偿收养期间二人支出的抚养费,一审判令小赵分担二人的医药费,并且每月支付二人生活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③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