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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一批新规护航美好生活
事关13.34亿参保人
8大看点读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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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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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看点读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亿万消费者的福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记者梳理8大看点,带您读懂条例。

1.大数据杀熟

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2.自动续费

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3.网络直播带货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4.诱导老年人消费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5.未成年人网游保护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游戏服务相关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在注册、登录等环节严格进行用户核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6.预付式消费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收取押金的,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7.电话骚扰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管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8.恶意投诉、举报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③6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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