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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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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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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张玲

7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和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报了2023年以来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白皮书》总结了涉营商环境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概况,分析了涉企买卖合同、与公司有关纠纷、金融审判、破产审判、知识产权纠纷、执行等重点领域案件特点及审理中发现的企业法律风险,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也介绍了南阳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本报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中,精心挑选5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飨读者。

保护知识产权,护航企业发展

南阳某汽车减振器有限公司系第559977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长期使用“淅减”及“CIJAN”,在减振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被告浙江某减振器公司在与原告合作期间曾获得上述商标授权,在结束合作后仍使用“CIJAN”“淅减”等名称、字段,并沿用原告历史及企业名称宣传。同时被告公司在合作结束后成立江苏某智能减振系统公司,在字号、厂房等处使用“淅减”并进行生产销售减振器产品。原告以上述两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南阳某汽车减振器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包含经过设计的不规则“CIJAN”字母,足以使相关市场主体通过该字母识别其商品。浙江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在厂房、展会等场合使用“CIJAN”字样宣传其减振器产品,其使用的字样内容和发音相同整体构成近似,具有侵害南阳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浙江某公司、江苏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南阳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浙江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在与南阳某公司合作终止以后,仍然擅自使用“淅川减振器”“淅减”“CIJAN”及与南阳某公司发展历史相近的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上述一系列行为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南阳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破产清算转和解,助力企业重生

南阳某化工有限公司是南阳先进制造业开发区重点招商引资的再生资源加工企业。因公司前期土地、厂房投入太大,导致公司未开业便陷入困境,截至2023年4月底,该公司账面负债1123万元,且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初查,公司名下无财产,2023年7月,该公司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转破产。经核查发现,该公司尚欠4位建筑商1123余万元建筑工程款。经预估,该公司资产价值3000余万元,但是,该公司所占土地及厂房均无权属证书,一旦进入破产清算,企业前期投入将不复存在。于是法院裁定破产清算转入和解程序,并在债权人会议上顺利表决通过和解协议。随后,法院作出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协调当地政府做好土地权证及排污许可证办理等工作,帮助企业完善手续,尽快实现营业,同时,还指导管理人制作继续营业方案,并积极促成各方达成和解方案。后经管理人公开募集,引进外部投资者,协助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现企业正常化运营。

提升执行质效,兑现胜诉企业权益

2018年,黑龙江某火电工程公司在南阳歇马岭风电项目风机安装工程现场施工,租赁黑龙江某电力工程公司的相关设备,并签订服务合同。至工程完工,黑龙江某火电工程公司共计拖欠黑龙江某电力工程公司租赁费合计6200600.14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黑龙江某火电工程公司支付黑龙江某电力工程公司租赁费6200600.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22年4月,黑龙江某电力工程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督促黑龙江某火电工程公司履行生效义务的同时,前往哈尔滨向被执行人的总公司核实法人性质并沟通还款事宜,随后在执行法官的组织和主持下,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终执行完毕。

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015年5月,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马某某与甲公司老板付某某商定,由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王某某收到发票后按照马某某指示空转资金,从而非法获利。

经公安部门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马某某、王某某在明知与甲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让甲公司为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2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判决某商贸有限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某商贸有限公司已退缴的违法所得710963.98元,由收缴单位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诉调对接有温度,助企纾困解难题

原告郑州某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依据被告的指定,为南阳某发电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提供全厂输煤系统运行、检修维护服务,被告应在收到原告付款申请资料后三十天内向原告支付款项,若违约则按天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金额的0.1%作为滞纳金。在履行合同的同时,应被告要求,原告为其提供灰硫运行专业人员,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合同履行期届满后,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两份,将维护期限延长。原告已经履行完毕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确定的所有义务,但被告却未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合同款6516114.5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涉合同中对付款时间、金额有明确约定,证据扎实,可判决结案。但承办法官考虑到案涉金额较大,且如果第三人公司不向被告公司付款,直接判决被告公司付款会影响其正常经营,被告公司还需另行向第三人公司主张权利。为助力企业发展,承办法官多次联系三家企业沟通,最终达成第三人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前支付被告款项6766114.58元、被告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公司支付款项6916114.58元的调解意见。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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