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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起争议 电话录音助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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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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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起争议 电话录音助讨薪
通讯员 高雁鸿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近日,宛城区人民法院官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通过对录音证据的审查及合理运用,帮助原告追回了劳务费,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情:王师傅经朋友介绍在陈老板处驾驶普货罐车,接受陈老板管理,费用按天计算,前期陈老板已支付费用6000元。劳务结束后,双方在结算时发生争议,王师傅表示,双方口头约定劳务费为每天400元,自己一共干了30天,劳务费为12000元,还有6000元未付;陈老板则表示双方口头约定的是每天300元。因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0月,王师傅诉至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老板支付劳务费6000元。

调解: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就电话录音认真审查,录音中陈老板认可劳务费为每天400元。为尽快化解纠纷,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质证并现场调解。

通过不断沟通,陈老板表示愿意当庭支付未付劳务费6000元。看到陈老板的态度,王师傅主动表示现在陈老板经营遇到困难,双方日后还会继续合作,自愿扣减一部分费用,陈老板支付劳务费5000元即可。

说法:电话录音作为一种简单有效的补充证据,在使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电话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2.电话录音的内容必须完整、清晰地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3.电话录音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4.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5.电话录音应保留原始载体,在录音结束后可及时备份保存,但不要删除原始载体中的信息。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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