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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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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药材运到收货地,收货人竟然拒绝收货
货物滞留 承运人状告托运人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焦典范)日前,社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

2023年9月14日,王某通过某货运平台下单运输一批中草药,徐某作为该运输服务合同的实际承运人,雇佣司机提供运输服务。司机按照王某的要求装完货后,按照物流订单上的收货地址,将货物运输至某中药公司。司机赶到收货地址后,收货人声称货物有质量问题,拒绝司机卸货,致使司机在收货地滞留两天也未完成卸货。因徐某与王某、收货人沟通无果,司机将货物拉至某地保管至今。

事情发生后,徐某与王某沟通,要求王某派人将货物拉走,并支付相应费用,但王某均未回应。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运输服务合同,由王某将滞留货物拉走,并支付因货物滞留产生的营运损失等各项费用。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李满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发现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情绪对立。徐某认为自己已经尽到运输义务,货物因质量问题卖不出去与自己没有关系,而且货物滞留导致自己的车辆无法继续运营,还要花费人力、财力保管货物,造成巨大损失。王某认为,徐某将受托运输的货物私自处置,给自己造成了无法逆转的货损和运费损,徐某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详细了解情况后,李满组织双方当事人“背对背”沟通,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找准利益平衡点。最终,王某同意将滞留货物拉回,双方就营运费等各项费用达成一致意见。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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