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日前,西峡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因被遗弃的小狗咬伤人引发的纠纷,小狗原主人薛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伤者刘某相关损失。
2024年7月,薛某将其饲养的小狗遗弃在某小区附近。大约10分钟后,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该区域,被小狗咬伤。刘某立即赶到西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花费了2467.2元。随后,刘某向薛某要求赔偿。薛某以其已经将小狗遗弃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刘某将薛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薛锋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标的较小,可以调解结案,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薛锋反复释法明理,但薛某仅同意赔偿刘某500元。庭审后再次调解,刘某要求薛某赔偿3000元,但薛某仅同意赔偿2000元。
在庭审中,薛锋组织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刘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诉求合理合法,法庭依法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薛锋为薛某详细讲解了判决的法律依据:“遗弃宠物致害时,原主人或原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因为宠物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遗弃宠物时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置措施,导致宠物对社会公众造成危险,原主人或原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
判决书送达后,薛某主动找到薛锋:“薛法官,我认识到我的错误了。按照判决,我得赔偿更多钱。你能不能再给我们调解调解?我同意赔偿3000元,并愿意一次性付清。”
面对这一情况,薛锋当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薛某当场支付了赔偿款。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