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非圣贤,皆有私心,特别是利益冲突之时,表现更甚,只想沾光(占便宜),不愿吃亏,哪怕是自认为得到一点点便宜,便心满意足。笔者在基层乡镇从事民调工作十多年,对此深有感触和体会,在矛盾纠纷调处时,调解人员若能及时抓住当事人的这种心理,因势利导,大多纠纷便可迎刃而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笔者曾用此法成功调处一起建房雇工伤害赔偿案。周某为华某修缮房屋时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摔伤,伤者要求赔偿5000元,而房主只愿赔偿1000元,双方为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来到司法所要求调解。买卖心不平,显然双方要求相反,但经济上都不愿吃亏,这种沾光心理是共同的,作为房主想尽可能少赔,而伤者想尽量多得。如何才能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而尽快达成协议,难题摆到了笔者面前。笔者首先做房主华某的工作,为其分析利弊,指出伤者伤及筋骨,可能致残,影响今后生产生活,按最低十级伤残计算也得一万多元,还不说继续治疗费和全休几个月的误工费,对方现在仅要求全部赔偿5000元了事并不算高,只赔1000元肯定不行,是选择几千元了结,还是让伤者去评残双方打官司了断,哪多哪少应仔细考虑。房主听后立即表示,愿意尽早达成协议减少自己的赔偿,以免事后麻烦;接着,笔者私下又做伤者工作,指出其药费仅花一千多元,经咨询法医若治疗及时出院后加强功能锻炼,致残几率很小,可能评不上残,加上自己也有过错,各项费用算上共三千多元,即使到法院判决按主次责任划分,房主最多可能赔偿两千多元。伤者听后说之所以提出5000元要求,是担心怕提得少了,经对方讨价还价,实现不了自己要求,自己吃亏了。伤者恳请笔者给予帮忙,让做对方工作使他多赔一点。笔者趁势表态,自己尽最大努力做房主工作,让他在原有基础上再加些。最后,双方很快以4000元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当事人都满意而去。
当然,用此法调解时,调解人员必须公道正派,坚持公平公正,在法律范围内赔偿,数额不明确时模糊处理解决,即俗话所说“清白不了糊涂了”。如果事实清楚,赔偿数额明确,调解人员绝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利用当事人沾光心理弱点,采取欺骗手段,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若那样做既违背调解员职业操守,也同样为法律所不允许。6
(西峡县司法局 曹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