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杜海燕)本没有参与矿产开发,竟向他人谎称矿产有自己一份,骗取他人信任后诈骗钱财。此案经淅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淅川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2年8月份,汤某谎称自己与他人共同承包了淅川境内一矿井,收取了柴某的15万元施工安全风险保证金。柴某带领施工人员施工时遭到阻拦才发现被骗。案发后经公安机关查证,汤某并无参与该矿经营的任何事实依据。最终汤某及其家人陆续向被害人柴某退15万元,柴某对汤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支付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打击刑事犯罪,遂综合各种情况作出上述判决。⑫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