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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这是7月5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作出的规定。意见明确,八种情况下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可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明确可获得司法救助的八种情况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8.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指出,人民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均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
另外,意见还明确,涉及诉讼的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如下八种情况一般不予救助
明确了八种可以获得救助的情况,但在有些情况之下也无法获得救助,具体如下: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4.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6.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7.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8.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申请救助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如果符合获得救助的条件,该如何申请?对此,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认为案件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救助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具体来说,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救助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救助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2.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实际损失的证明;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5.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6.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这里面所提到的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主要是指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证明。⑫6
(综合新华社、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