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预防工作
1.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区)要持续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环保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涉水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中长期隐患治理计划,消除或减少水环境安全隐患。
2.加强预案管理及演练。各县(区)要及时编制、修订饮用水源地、出境河流、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及配套工程等专项应急预案,并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各类应急预案的评估、发布、报备等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或综合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应对能力。
3.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保部门要督促指导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评估、划定风险等级、编制评估报告,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整改计划及管控措施。并据此编制、修订、报备环境应急预案,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有关工作,并报省环保厅。
4.加强水质监测预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出境河流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预报,当达到预警响应条件时,各地必须启动预警,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控制水污染。
事中应对工作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启动条件及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积极采取以下措施:1.先期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行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工作,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组织环保、水利、安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2.现场污染处置。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及环境应急专家人员,制定综合水污染治理方案。采取监测、排查等措施确定水体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消毒、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建设污水处置工程等措施处置污染物。3.信息报送和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报告事件信息,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持续进行。4.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程度及事发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建立现场警戒区、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序地疏散转移已受到影响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5.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诊断治疗,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6.应急监测。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污染物主要因子、性质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同时,加强对事发地相关地表水、地下水及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7.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8.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事后管理工作
1.开展损害评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依法依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2.组织事件调查。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要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3.开展环境恢复。依据事件损害评估结果,组织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及专家技术人员,及时研究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