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杨某将李某和陈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笔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10月20日,原告应在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陈某主张权利,而原告起诉时已远远超过6个月,且亦未向法院举证其在借款到期后的6个月内曾向陈某主张过权利,故陈某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杨某借款5万元,驳回原告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