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从事家庭室内装修装饰业务多年,2014年8月他以个人的名义且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与房主朱某签了一份《房屋室内装修装饰协议》,揽得朱某新房室内装修业务。杜某在黎某揽得的装修业务中提供了两个半月的木工劳务,按照完成的工作量应获得劳务报酬8060元。不料,在杜某尚未获得报酬时,黎某就因外出躲债下落不明。杜某无奈于今年2月5日将房主朱某诉至西峡县法院,要求其支付劳务报酬8060元。
朱某得知自己被起诉,感到非常吃惊,他说自己和黎某签订了包工包料的合同,工人的工资、装修材料的购买一概由黎某负责,目前他已向黎某支付了装修款4万元。朱某请求法院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