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哪些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9.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有什么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高会强 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