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年逾六旬的郑某和孙某酒后开玩笑玩摔跤,导致孙某左臂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日前,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依法判决郑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孙某29910元。
孙某与郑某同住一个小区。2024年5月的一个晚上,孙某饮酒后回家,在小区门口遇到同样酒后归来的郑某,两人开玩笑玩摔跤。在摔跤中,两人双双倒地,郑某准备离去时,孙某突然从郑某身后搂住郑某脖子要继续摔跤,郑某反手抱住孙某的双腿将孙某向后摔去,孙某倒地时,左臂支撑身体,导致骨折。郑某赶紧上前拉孙某起身,但孙某疼得无法站立。随后,孙某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18天。经鉴定,孙某左侧肱骨远端骨折,手术治疗后,复查见左肘关节间隙缩窄,左肘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符合十级伤残。孙某出院后向郑某索赔,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孙某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外,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孙某与郑某酒后开玩笑玩摔跤,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孙某多次推搡郑某,主动挑起事端,应当对纠纷的发生承担主要过错。双方在摔跤中双双倒地,郑某转身离开时,孙某突然从郑某身后去摔郑某,郑某反击后,孙某为支撑身体造成自身左臂骨折,孙某应当对造成自身损害承担重大过错责任。郑某虽然最初采取隐忍态度,防止事态扩大,但随后应约与孙某摔跤,并在抱着孙某双腿向后摔的过程中导致孙某受伤,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案发时的具体情况,内乡县人民法院酌定孙某、郑某承担过错责任比例划分以8:2为宜。经核实,孙某的各项损失费合计144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元,应由郑某赔偿孙某29910元。对孙某主张的超出29910元的部分,不予支持。最终,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郑某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共计29910元。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开玩笑很常见,但开玩笑没有法律上的“豁免权”,一旦玩笑开过头,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大家一定要把握好开玩笑的尺度和分寸,避免可能存在风险的行为,以免害人害己。②3